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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公复字[1995]6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08-09

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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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8-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色情活动应如何定性处理请示》(冀公明发[1995]1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指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处罚轻重可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在歌舞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应按卖淫嫖娼对行为人双方予以处罚。

    相关文件: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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