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不申报纳税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川检发研[1999]4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1999-01-03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不申报纳税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意见

null

发布日期:1999-01-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当前,我省不申报纳税的情况越来越多,对此应如何定性及适用法律,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或者不列、少列收人,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现行刑法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只增设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因此,单纯只是不申报纳税的行为属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适用刑法,不应以愉税罪论处。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属偷税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偷税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或具备构成犯罪的其他法定情节,构成偷税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