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 ||
颁布单位 | 107 | 发文文号 | 2014年第5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4-03-03 |
根据《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准予233名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初次注册登记,并对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业的1498名注册价格鉴证师办理了再次注册登记,准予341名注册价格鉴证师注册事项变更。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准予价格鉴证师初次注册、再次注册和注册事项变更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应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和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不得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