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问题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7]第248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10-12 |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的请示》(津工商检字(1997)第4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立案调查处理投机倒把案件过程中,对嫌疑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物,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扣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