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鄂国税函[2002]8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湖北 | 发布日期 | 2002-03-04 |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现就有关规定通知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