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劳办发[1995]281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10-26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null

发布日期:1995-10-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劳[1995]2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一条提出:“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除在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