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浙江 发布日期 1997-09-07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失效]

null

发布日期:1997-09-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8日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擅自移动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9月8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