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川国税发[1997]170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7-07-27 |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个体私营经济纳税业户设置复式帐,实行查帐征收的范围,由地、市、州国税局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并结合川国税发[1997]151号文件要求具体明确。
二、凡《通知》中涉及到的表单证书,由地、市、州局参照总局征管改革办公室印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有关税务文书格式设计印制。
三、各地国税机关在核定定额前进行分行业、地段、规模的典型调查时,对同类纳税户的调查比例应达到5%以上,以增强典型调查的代表性和适用性。对典型调查资料应充分分析利用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四、定期定额户的税款缴纳方式,由地、市、州局结合实际,按照有利于税款集中征收、计算机控管,有利于税银一体化建设,有利于税务代理健康发展的原则确定。
五、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超过核定定额20%而不如实申报调整定额者,以偷税论处。由国税机关追缴其超过定额而未申报的偷税款,并以此为基数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