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建[1999]529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9-05-08 |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综合投资公司、国际电力投资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第1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备金融职能的国有投资政策性投资机构,均执行本规定。
二、国有投资公司必须按季、年编制会计报表,于每季终了8日内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城建处。
附:关于印发《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