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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医保初期用药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津劳字[2001]315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16
有效与否 天津 发布日期 2001-10-3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医保初期用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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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10-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经研究,在本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出台之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继续沿用由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1997年修订本)和《天津市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1998单行本),并将《天津市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两个版本合订为《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暂行本)。

    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中涉及院内制剂的,对首次涉及的院内制剂应同时报送院内制剂批文。

    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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