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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涪陵市化学工业公司增值税征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重国税函[1997]175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重庆 发布日期 1997-08-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涪陵市化学工业公司增值税征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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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8-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涪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涪陵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涪陵市化学工业公司增值税征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涪陵市化学工业公司用自产硫酸生产磷肥、磷铵、复合肥等免税产品,对公司自产硫酸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四)款的规定,对涪陵市化学工业公司生产免税产品所用的自产硫酸暂不征收增值税,但对自产硫酸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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