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1998]593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17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8-12-2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8-12-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48号

陕西省地万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陕地税函[1998]049号)收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