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7号)转发你们。对宾馆、饭店、商务楼等对外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代理服务”收入就单独核算,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