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各市、区财政局,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带动全民科学素质水平整体提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规范苏州市市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市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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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市市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科学技术普及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市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普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和促进苏州市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科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科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普资金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共同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市(县)、区科协、项目实施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科普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科普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科协建立健全科普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科普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根据有关要求会同市科协下达资金预算,并按规定批复科普资金决算;
(三)会同市科协对科普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科协提交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和组织评价;
(四)负责维护“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保障其正常运行;
(五)对科普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科普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组织科普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科协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和修订科普资金管理办法;
(二)研究制定和健全科普资金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发布年度科普资金申报指南;
(三)编制科普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执行已批复的科普资金预算,保障科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四)受理相关单位的科普资金使用申请,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信息进行信用审查,审定科普资金申报材料并组织项目验收;
(五)运用“管理系统”实现科普资金“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动态监控”的目标;
(六)负责编制科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科普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七)对科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专项核算,监督科普资金支出项目的实施情况,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科普资金使用情况;
(八)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科普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负责科普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执行科普资金的预算,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按国库资金支付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对科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开展科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区科协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通过“管理系统”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审核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二)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三)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并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包括:阶段性检查和项目验收等,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科协报送科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科普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规范使用科普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本级科协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考核验收、监督检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六)对项目的质量负责,配合科协、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七)落实科普资金申报信用承诺制,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十一条 科普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主要分为资助引导、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十二条 科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苏州市科普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带动全民科学素质水平整体提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注入发展新动能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联系和服务科技工作者:围绕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系列活动、“苏州科学家日”系列活动;开展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科技工作者宣传举荐、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科技工作者继续教育与培训、科技工作者之家建设;开展国际民间科技人才交流等;
(二)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先导产业搭建科技经济融合平台,聚焦全国学会和院士科学家等高端人才,助推会企合作,举办经常性的科学家与重点行业企业家对接交流活动,推动企业创新需求信息与科创中国绿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深化“一核多元”格局建设离岸双创服务体系,打造“科创苏州”服务品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产学研融合,加强科技社团等级评估和社团党建,助推科技社团能力提升等;
(三)服务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围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提高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青少年科普等重大科普活动;资助引导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主题科普活动、科普资源和产品开发等;开展“互联网+科普”的科普信息化建设、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科普宣传与表彰等;
(四)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围绕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开展高端科技创新智库建设、软科学课题研究、建言献策重点课题、科技工作者调查站点建设等;
(五)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学技术普及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科普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经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申报单位一年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四)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四章 使用与执行
第十四条 科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科协是科普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预算下达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五条 科普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市科协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事由、依据及调整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办理预算调整。
第十六条? 科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十七条? 科普资金的分配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 科普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并依托”管理系统”实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协对申报项目信用、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及评审,评审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协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下达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科普资金,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科普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市级预算安排的科普资金当年无特殊原因仍未实施的,结余结转1年以上的,市级对市(县)、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市(县)、区财政未分配并结转2年以上的,收回市级总预算。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科普资金项目中,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基本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普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科协应在编制科普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制定科普资金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在预算执行中,市科协应加强科普资金绩效监控,对绩效运行与既定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预算完成后,由市科协进行绩效自评价,并报市财政局进行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科普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科协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科普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科普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科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科普项目管理由市科协另行制定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