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工便字[1993]39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3-09-20 |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外[1993]6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使用权由谁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须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做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其土地使用费由出租方依法缴纳,但租金计算时,应包含土地费因素。若租金计算未考虑土地使用费因素,则应由承租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