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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工便字[1993]39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3-09-20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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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3-09-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外[1993]6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使用权由谁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须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做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其土地使用费由出租方依法缴纳,但租金计算时,应包含土地费因素。若租金计算未考虑土地使用费因素,则应由承租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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