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淮财规〔2020〕1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淮安市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发〔2016〕19号)《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13〕3号)《淮安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淮政办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市生态环境部门推进年度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提升环境监管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体现示范、引导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参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补助额度初步方案的制定;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专项资金,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依托省级环保项目储备库进行项目管理;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拟定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组织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已列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重点项目,优先用于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
(一)环境污染防治类项目。主要包括辖区大气、水、土壤、危险废物及辐射等污染防治项目。
1、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根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重点支持燃煤锅炉改造和淘汰、涉气行业脱硫、脱硝、工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工程项目以及油气回收、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防控项目。
2、水污染防治项目。根据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重点支持水质较好河道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项目,优先用于支持国考、省考重点断面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项目;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项目、重点工业污染源提标治理和中水回用项目;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畜禽与水产养殖污染控制示范项目等。
3、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根据省、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重点支持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土壤修复与治理、危险废物和污泥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等。
(二)生态文明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村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市级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编制、环境保护政策研究项目,市级以上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及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三)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市本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执法等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建成项目的运维及其他管理性支出。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下列项目及支出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企业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二)因发生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被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必须增加的环保治理设施和技改项目。
(三)城市绿化、公园、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城乡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经费。
(五)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项目。
(六)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为统筹使用资金,提升资金使用针对性,增强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年度环境污染防治类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市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65%,生态文明建设类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市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35%。
(一)环境污染防治类项目。对企业投资的污染防治项目按环保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县区公益性污染防治项目按投资额的40%进行补助且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的公益性污染防治项目最高可补助60%,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
(二)生态文明建设类项目。对村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按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市级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编制、环境保护政策研究项目,市级以上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及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类项目最高补助100%。
(三)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类项目。市本级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类项目按100%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明确支持重点。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应在淮安市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
2、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规定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需有获得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村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应已开工建设,或设计方案、预算编制已完成,且项目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三)各类项目的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项目未享受过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等负责。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县区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要求入户核查率100%。生态环境部门主要对申报项目范围、内容、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财政部门主要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三条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县区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并附项目申报有关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县区申请后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市属单位项目申请报告及材料直接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初审,要求入户核查率100%。
第十五条 对初审合格的市直及县区项目,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审查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补助初步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根据公示情况完善拟补助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提出付款建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工程投资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完成环保总投资50%时,可拨付补助资金的70%;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拨付剩余资金。其他项目可根据实施情况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未按申报时限完工且超过6个月仍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收回剩余补助资金;超过18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收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县区生态环境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推进工作的指导,督促项目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向属地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书面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县区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于7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书面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和资金具体用途,确需变更的,须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对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大绩效自评报告和重点绩效评价报告的公开力度。强化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与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生态环境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安市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淮财规〔2018〕6号)《淮安市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淮财规〔20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