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待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劳办力字[1991]22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1-04-17 |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杭州市深化待业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待业保险范围的请示》(杭劳就〔1991〕7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的试点意见,请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试点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职工了解深化待业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待业保险范围的重要意义,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请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随时报告我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