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财税字[1998]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5 | 所属行业 | 110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8-01-23 |
(1998年1月24日,湘财税字[1998]2号发各地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131 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结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湘财 [96] 财税字第273号文件精神,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免税条件规定而文到之日前已按新增价值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办理退库。
二、对原已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而1997年1月1日以后给批准不计提折旧的集体企业,不得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三、对在免税期内按资产重估价值调帐,新增价值已计提折旧的,从新增价值计提折旧之日起,按规定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超过免税期限,仍未作调帐处理的,亦应从1999年1月1日,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3日,财税字[1997]131号)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根据 1997 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房产税、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 年1月1日起至1998 年12 月31 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