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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苏财基金〔2019〕4号
法规类型 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19-11-21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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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1-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省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修订后的《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附件: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

20191118

附件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通过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为规范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政府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省级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省级财政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通过省政府投资基金统一实施。

省级财政出资是指省财政厅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新增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资金等。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统一扎口管理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基金投资运作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落实国家和省级战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发展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法律形式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同时设立基金咨询委员会。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审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修订本办法;

(二)审议专项子基金设立建议和市场化子基金年度设立计划;

(三)审议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对基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五)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基金管理常设机构。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主任由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兼任。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统筹规划和运营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牵头研究提出基金发展规划建议;

(三)协调做好基金资金筹措工作;

(四)审核批准基金合伙协议;

(五)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六)督促和审核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投资计划、总结等;

(七)制定基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和保障咨询委员会履行职责等。

第八条  基金咨询委员会主要从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单位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中选择,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选聘。

基金咨询委员会对基金投资管理等提供真实、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

第九条  基金咨询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和保障,委员以独立身份参与工作。

第十条  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执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依法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江苏金财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简称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按照基金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执行投资管理业务,应当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  基金应当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意图,主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开展投资活动,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创新创业创造,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等。

第十五条  基金主要采取母子基金的方式运作,通过设立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开展投资业务。

基金对专项子基金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当年计划投资总额的70%

第十六条  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募集规模的30%,子基金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出资参与子基金,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基金份额、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或者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十七条  按照子基金风险、收益偏好和行业支持需求的不同,基金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子基金中的其他参与主体适当让利。

第十八条  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子基金应当在江苏省内注册,并通过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统称基金协议)约定主投领域和地域范围。其中,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募集规模的60%,投资江苏省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专项子基金不低于省政府投资基金实缴出资的2倍、市场化子基金不低于1.5倍。

第二十条  子基金应当根据不同组织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协议,明确子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投资范围、基金规模、出资安排、存续期限、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应当结合政策要求、募资情况、管理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条件确定基金管理人,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投后管理,监督子基金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落实投资项目的政策合规性要求,督促子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协议、科学规范管理。

基金管理人发现子基金运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及其出资参与的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清算。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与其他出资主体按基金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应当与其他出资主体约定,子基金存续期满后基金一般应当退出。

子基金存续期间,在有受让方或符合子基金协议约定情形的,省政府投资基金可以提前退出。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终止或基金从子基金退出的,基金出资额和归属基金的收益等应当及时收回。

收回的资金及基金其他投资收益、利息等,用于基金滚动投资发展。

第二十七条  专项子基金主要针对下列未来预期投资收益较为确定的重要产业、领域或者重大项目设立:

(一)落实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及规划;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三)配合、参与重要的国家级投资基金;

(四)其他关乎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节点或重点领域。

第二十八条  专项子基金按照部门提议、科学论证、财政归口、政府决策的程序设立。

第二十九条  级相关部门(设区市政府参照,下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提出设立专项子基金的建议,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并提交报告。

可行性调研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专项子基金的依据和目标;

(二)设立专项子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专项子基金拟投领域或项目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重点项目储备;

(四)相关领域财政资金的投入、改革情况及效果分析,专项子基金的财政出资来源建议;

(五)专项子基金的规模、期限、投资领域、财政出资比例和让利政策等;

(六)专项子基金的行业支持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基金咨询委员会成员、基金管理人等,对专项子基金的设立建议开展专业性论证,并结合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设立建议后,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拟订专项子基金设立方案,提交省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根据批准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具体做好专项子基金的设立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子基金方案,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做好子基金运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专项子基金的设立一般列入省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按年度集中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省长办公会审议。情况特殊、确需临时安排审议的,应当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市场化子基金主要针对全省具有引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作用的产业,以及具备一定前瞻性、回报期长、外部效应明显、风险较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设立。

为保持适度竞争、分散投资风险,更好地支持细分产业发展,根据相关行业或领域发展需要,可以设立适当数量的市场化子基金。

第三十五条  市场化子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全省产业发展方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遵守市场规则,注重发挥基金在贯彻产业政策、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政策带动作用。

基金可以通过针对性让利、提高出资比例等方式,鼓励市场化子基金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积极开展对科技创新企业的风险投资。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市场化子基金的年度设立计划,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通行规则实施。

第三十七条  市场化子基金应当广泛募集社会资本,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吸引市县政府开展联动投资,充分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共同撬动社会资本,扩大财政资金投资效用。

市场化子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基金出资的预算管理,根据预算安排及基金投资需要,及时向基金拨付资金,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基金中财政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投资间隙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四十条  基金根据省政府决定清算时,对于归属政府的出资额、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有关解缴手续。

第四十一条  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和检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基金投资营运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依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规定实施,且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前款所称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规定,包括省委、省政府文件以及根据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要求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专项子基金运行情况,同时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建议。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生效实施。

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基金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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