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农税字[1992]第41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2-07-31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1992-07-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