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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地税一字[1994]001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17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4-07-06

关于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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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7-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鉴于我区区域辽阔,各地娱乐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按以下规定执行。即:乌鲁木齐市(含乌鲁木齐县)为15%;乌鲁木齐以外各市为12%;各县(不含乌鲁木齐县)、(包括农牧区、乡镇及工矿区)均为10%;非固定业户从事娱乐业的不分市县一律为20%.

    (注: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6月11日新征函(1994)85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7月7日新地税一字(1994)001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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