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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协字[1999]140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9-10-25

关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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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10-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函》(工商企函字「1999」第1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除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外,还办理其他咨询服务业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业务中包括资产评估、税务代理、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等业务,该所的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注册税务师、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作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和发起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人员,可以作为合伙人。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0118)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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