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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内部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9 发文文号 桂财办字(1996)第33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1996-12-16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内部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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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12-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区三查办、区清产核资办、区控办、区农发办、本厅各处、室、局、所、校、厂、公司,挂靠厅的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北海财会培训中心、桂林桃江宾馆厅驻京联络处,厅印刷厂: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厅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约束机制,根据厅党组关于厅属有财务收支的单位必须实行财务监督制度的决定,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内部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内部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内部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强化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厅内部财务监督范围

厅内各处、室、局、所、校,区国资局、区三查办、区清产核资办、区控办、区农发办,挂靠厅的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广西财政证券公司、广西经发公司、广西房地产公司、广西边贸公司,北海财会培训中心、桂林桃江宾馆、厅驻京联络处、厅印刷厂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情况,均属厅内部财务监督范围。

二、厅内部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周转金来源、投放、回收及其占用费收支等财务活动情况。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财务收支情况。

(三)厅机关行政经费和厅属各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四)厅属各单位业务费来源与使用等财务收支情况。

(五)厅机关基建项目财务收支情况。

(六)企业、服务中心营销资金及财务收支活动情况。

(七)其他资金财务收支情况。

三、厅内部财务监督实施办法

(一)每年一月份,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对上一年度各种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普遍进行一次自查,于一月底前将自查结果书面上报分管厅领导,同时抄送厅财政监督处和厅办公室。每年由厅财政监督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纠正,属被查出来的问题,由检查组写出《重点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由厅财政监督处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厅属独立核算和有财务收支的单位必须定期向厅办公室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利审查监督。

1、需要定期向厅办公室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单位包括:区国资局、区三查办、区控办、区清产核资办,资管局、财财政所、会计师事务所、函校,挂靠厅的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广西财政证券公司、广西经发公司、广西房地产公司、广西经贸公司,北海财会培训中心、桂林桃江宾馆、厅驻京联络处、厅印刷厂。

2、上述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厅办公室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其中厅印刷厂按《企业财务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月、季、年报制。各种报表在接送厅办公室的同时,抄送分管的厅领导一份;

3、各单位报送的报表应包括资金活动情况表、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有成本核算会计业务的单位,加报有关成卞费用核算的报表。季度报表须有简要的文字说明,年度报表须在季度报表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分析,编写较详细的财务说明书。

4、除厅印刷厂接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日期送报表外,其余单位的季报应于季终了后5日内报出,年度报表应在年度终了10日内报出。

5、各有关甲位领导必须在认真抓好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同时。重视做好本单位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工作,保证报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6、厅办公室财务室对各有关单位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按期进行审核分析。厅财务室每季度向厅办公室主任汇报一次有关单位财务情况执行情况;厅办公室每年上半年结束时向分管厅领导汇报一次有关单位财务执行情况,每年年终再专题报告一次,如有特别情况,厅办公室要随时向分管厅领导通报。

7、今后,对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单位,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行政拨款单位,暂停其预算拨款。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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