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桂国税发[1997]13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1997-06-02 |
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7]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国税系统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一如既往地抓好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检查是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进行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它对于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规范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纠正超越权限自定章法的现象,切实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完整和尊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我区国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依法行政水平逐年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不执行统一税法,继续实行包税或变相包税,未经授权变通税收政策,改变法定税率和税基,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缓缴税款,不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税务违法案件的做法和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法和法制的统一,影响了组织收入工作,而且干扰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破坏了各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环境。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克服种种模糊认识和厌倦情绪,在总结以往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抓好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按要求完成各项检查任务,为完成我区国税系统今年的税收收入任务,促进我区国税系统的税收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二、检查的内容1997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检查内容外,还包括:
1、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主要是对1996年10月1日以后处理的税务违法案件情况进行检查,看有无不该处罚而处罚,该处罚而不予处罚(以补代刑),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不移送(以罚代刑)以及在处罚上畸轻畸重的现象;对符合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税务违法案件,有无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向当事人制作、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是否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的,是否组织了听证等等。
2、检查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的贯彻执行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9月份颁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包括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在本辖区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涉及税收的解释、规定、办法等,应当报送自治区国税局备查备案。过去未按规定上报的,或报送不全的,在这次执法检查中要主动清理,并按规定进行补报。
三、检查的方法在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检查方式方法进行检查时,要做好以下几个结合:
1、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为保证执法检查工作既有广度又有一定的深度,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税局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还必须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所属县(市)、城区分局、税务所(分局)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自治区国税局将抽调部分地市的人员重点检查5个地区、直辖市国税局。
2、内查和外查相结合。这次执法检查以内查为主,但为了检验各级国税机关自身的税收执法情况,各地在认真搞好内查的同时,也应当组织力量有选择地深入一部分有代表性的企业和个体纳税户就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3、边查边改,整改结合。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的目的,在于规范执法,巩固税制。
因此,各地必须将执法检查和整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相应的整改措施,完善执法制度,巩固和发展这次执法检查的成果。
四、时间安排
1、7月1日至7月15日为自查阶段,自查结束后应向上级国税局报告自查结果;
2、7月16日至8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3、8月16日至9月1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县(市)、自治区辖市城区分局必须在9月5日前将自查和重点检查、整改情况以及有关统计数据(按附表要求填列,下同)报送地区、直辖市国税局;地区、直辖市国税局必须在9月10日前将本辖区的自查和重点检查、整改情况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汇总报自治区国税局,以便按时综合汇总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五、几点要求
1、为了确保执法检查工作卓有成效地组织开展起来,自治区国税局由黄比智总经济师领导、协调此项工作,法规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业务处室配合。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税局要落实一名领导负责,并由法规科、股(未设法规科、股的由征管科、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税政、稽查、监察、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2、鉴于本次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与《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桂国税发[1997]118号)中要求检查的内容有部分相同(增值税部分),为避免重复检查,若在增值税执法检查中已经检查过的内容,则本次税收执法检查不再检查,但仍应当将在增值税执法检查中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反映、填报。
3、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的要求报送总结和有关统计数据。检查总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敢于揭短亮丑。检查总结在内容上要力求做到有做法、有问题、有典型事例、有数据、有分析、有整改情况、整改措施和避免今后发生类似问题的对策,不可言之无物,搞假、大、空。
4、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执法检查工作落实到位。自治区国税局将对在这次执法检查工作中积极组织、检查认真、上报材料及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工作开展不力,搞得不深不透,走过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搞应付和有意隐瞒问题的,一经查实,则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1997年4月17日 国税发[199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厂巩固税制改革成果,规范税收执浊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我局决定从1997年7月开始进行全国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1997年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规范执法,巩固税制,讲求实效。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巩固完善新税制,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各地1996年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统一税法相抵触,同时检查1996年执法检查中违章文件的整改情况,以及执法中是否存在乱开口子、违反统一税法的行为,检查重点如下:
(一)不执行统一税法,继续实行包税或变相包税;
(二)未经授权变通税收政策,擅自减免税;
(三)改变法定税率和税基;
(四)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缓缴税款;
(六)1996年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文件是否纠正;
三、检查方式和方法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检查组,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在实施重点检查时,各地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文件;
(三)查阅税收执法档案(卷宗)文书;
(四)抽查相关纳税人,并征求其对税务机关执法的意见;
(五)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情况。
四、时间安排。
检查阶段:1997年7月1日至7月15日为各级税务机关自查时间,自查结束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自查结果;7月16日至8月15日为重点检查时间;总结整改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9月20日前将自查和重点检查、整改情况总结和有关统计数据(见附件一)报总局。
五、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抓紧整改
(一)对于发现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个案规定或条款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当地税务机关要正式向当地人大、政府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二)对于发现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个案规定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由本级税务机关负责更正,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三)对于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个案规定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文件的名称、文号、内容及处理意见、处理结果一并报告总局(见附件二)。
(四)对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造成少征的税款,应全额补征入加,并报告总局。
六、工作要求
(一)由于这次检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检查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
(二)执法检查工作应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政策法制工作的处室组织落实。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认真,不能走过场。
(三)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正确执行政策,秉公执法,对问题据实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各种有关情况,保证这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总局的要求报送总结,要如实地反映问题,并对问题作出分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及避免或减少发生同类问题的对策。
(七)为了推动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总局将对这次执法检查开展得好和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工作不得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有意隐瞒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为加大检查力度,保证检查质量,总局今年将邀请审计署派员参加税收执法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在重点检查中是否邀请审计部门参加,可自行酌情决定。
附件:
1、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