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制剂(药)业务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长所函[2002]2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16 |
有效与否 | 吉林 | 发布日期 | 2002-09-26 |
各县(市)地税局、市直属各分局:
近接榆树市地税局来函请示,对榆树市人民医院所属制剂室生产销售葡萄糖注射液的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这种情况在其他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经研究,并请示省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所属制剂(药)室,生产销售药剂、药品取得的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所属制剂(药)室,生产销售药剂、药品。其用于本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销售给其他医疗机构和单位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各分局认真执行,并将征收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