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6]67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1996-11-20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1996]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