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检局所得税问题的函[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4]414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07-14 |
交通部:
你部交财函[1994]228号《关于请求免征船舶检验局所得税的函》收悉。考虑到原国家税务局函发[1992]9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国船检局所得税的函》中规定,“八五”期间,对中国船检局及其所属分局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继续执行。免税期满后,如无另行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