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川国税函[1999]11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9-03-25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你们。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增值税免税货物范围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方可享受免证增值税的照顾。对此,各地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通。
以上请一并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