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财税[1997]7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1997-12-29 |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7日 财税字[1997]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税务局:
根据国阅[1994]42号纪要确定的对军品和军队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流转税照顾的原则精神,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 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