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1990]188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0-07-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

null

发布日期:1990-07-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执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时,如何认定“非法印制”的问题请示我局,现对“非法印制”解释如下: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中的“非法印制”,是指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印制行为,如违反《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印制冒充注册的商标等。
    对非法印制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