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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民族自治县在财政体制上给予照顾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9 发文文号 桂政发〔1997〕85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1997-09-30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民族自治县在财政体制上给予照顾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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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9-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民族自治县在财政体制上给予照顾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对民族自治县在财政体制上给予照顾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更好地落实党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政策,促进各民族自治县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民族自治县财力的变化情况,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对我区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的县)在财政体制上给予照顾问题提出若干意见:

  一、对民族自治县税收增量返还系数由1∶0.15调增到1∶0.3。但对因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或增值税、消费税税率调整等不可比因素造成上划中央“两税”增(减)收的予以剔除。

  二、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共享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对民族自治县实行全额返还。具体操作方法是:各民族自治县平时先按现行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执行,然后,自治区通过决算批复将自治区本级集中的40%返还给各民族自治县。

  以上照顾,从自治区财政厅批复1997年各地市财政决算时执行。

  三、为了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民族自治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在转移支付制度中,设立民族政策性转移支付。今后,随着自治区本级财力的增长,民族政策性转移支付将逐年有所增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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