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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湖南省水利厅明确“财政补差”可否在税前列支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1]70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2001-07-05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湖南省水利厅明确“财政补差”可否在税前列支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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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7-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湖南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明确“财政补差”可否在税前列支的函》(湘水函 [2001]56 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按照税法规定,南津渡水电站按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应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因此上交“财政补差”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款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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