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湖南省水利厅明确“财政补差”可否在税前列支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地税函[2001]7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01-07-05 |
湖南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明确“财政补差”可否在税前列支的函》(湘水函 [2001]56 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按照税法规定,南津渡水电站按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应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因此上交“财政补差”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款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