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意见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89]商财字第8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0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89-07-12 |
近年来,粮食部门适应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和粮油购销政策的调整,认真加强和改善流动资金管理,基本上保证了粮油收购和调拨资金的需要,对于稳定城乡粮食市场,促进粮油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粮食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非商品资金占用增加过多,资金占用结构不够合理,资金使用效益明显下降。与此同时,粮油收购和调拨资金严重紧缺,影响了一些地区粮油收购和调拨工作的正常进行。出现上述问题,除客观因素外,也有企业管理上的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一、切实提高各级粮食部门对资金管理的认识。长期以来,国家对粮食企业流动资金采取了一系列优惠和扶持政策,包括优先供应粮油收购和调拨资金,对平价粮油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这对于保证粮油购销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粮食市场的基本稳定,搞活粮食企业经营,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国家对粮油资金管理上的一些优惠措施,也助长了一些地区和企业在资金管理上吃“大锅饭”的倾向。一些地区在大力抓好粮油购销工作,搞活企业经营的同时,放松了资金的管理,忽视了资金使用效益,这种现象,是与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搞活流通的要求不符的。近几年,国家财政比较紧张,目前粮油收购和调拨资金供求缺口较大。对此,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资金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克服过去那种重商品、轻资金、重投入、轻效益的倾向。要认真加强和改善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加速非商品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积极筹措收购、调拨资金,切不可因资金问题影响粮油收购和调拨,影响市场供应。各级粮食部门要把资金管理作为完成国家粮油购销任务,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把流动资金管理指标做为企业开展“双增双节”的一项主要内容,层层分解落实,并进行严格考核,促进企业职工更加关心和重视资金管理工作。
二、加强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粮食部门要与银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粮油资金的专项管理工作。企业要及时向银行提供粮油收购和调拨的品种、数量和所需资金数额,认真编报贷款计划。银行拨付的信贷资金要首先用于平价粮油收购和调拨的需要。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油收购调拨所需资金的分析预测,及时反映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助银行安排好粮油收购和调拨资金,切实防止粮油收购和调拨中资金大量拖欠,影响农民和调出地区的积极性。为了保证粮油收购和调拨资金的正常供应,并避免资金积压和浪费,粮食部门要积极争取银行支持,对于目前存款数额较大的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核定合理的存款定额或存贷比例。超过存款定额或存贷比例的部分,企业要及时办理还贷,做到勤贷勤还,减少银行存款,加速资金周转。
三、做好清仓查库工作,加强商品的资金管理。为了加强库存粮油管理,商业部决定今年上半年对全国库存粮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现在,这项工作已进入抽查阶段,财会部门要积极配合储运部门认真做好抽查和处理工作。要明确平价粮权属于中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支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国家平价粮油;未经批准,不得将平价粮油转作议价销售;严禁倒卖国家商品粮油和国家储备粮油。各级粮食部门和企业要如实反映库存粮油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对于严重违犯国家政策、粮食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结算纪律,减少资金拖欠。粮油调拨结算,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粮油调拨结算办法。粮油调出以后,调出企业要及时办理贷款结算手续。调入企业要根据调入计划及时筹措资金,在接到调出方的有关结算凭证后,要按期承付贷款。对不能按期承付的货款,要按规定支付罚金。购销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对于销往系统外的粮油,必需了解调入企业的支付能力和信用情况,采取预收货款或见汇票发货的办法,不能盲目赊销。
五、要加强银行帐号和转帐支票的管理。粮食企业在银行开户帐号和转帐支票不准出租、出借,也不准代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凡是擅自出借帐号和支票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分别给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要加强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是有现金收付业务的单位都要配备专职出纳人员,并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要当日送存银行。出纳人员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坚持按日清点库存现金,不准挪用现金或以白条顶抵现金库存,不准收取他人转帐支票兑换现金。要坚持双人送取现金制度,严禁携带大量现金到外地采购。主管部门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解决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继续开展清理非商品资金的工作。为了减少企业不合理资金占压,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商业部1987年1月16日部发(87)财字第1号《关于粮食企业清理非商品资金的通知》精神,继续认真清理非商品资金,力争将不合理资金占用降到最低限度。要认真清理应收销货款和其他往来款项,凡是超过正常回笼期限和到期未收回的其他款项,要立即派人催收;凡是企业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财政性开支和专用资金超支的要立即筹措资金,限期归还,确有困难的,应向当地财政、银行等部门申请解决;对职工借款,企业领导要坚决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尽快收回,对财政欠拨款,企业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争取尽快拨补。在清理非商品资金过程中,要认真贯彻以清为主,清防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给予处理;另一方面针对查出的问题要研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防止清后又乱。
七、全面推行内部结算办法。为了减少粮食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加速非商品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粮食部门可在银行部门协助下以县级粮食局为单位,大中城市可以专业公司或区粮食局为单位,建立企业内部结算中心。负责办理所属企业之间的货款结算和资金划转业务。以减少结算环节,加速资金周转。
结算中心要认真借鉴银行的资金管理办法,在办理好系统内资金结算工作的同时,应本着有偿自愿的原则,积极筹集所属企业的各项闲散资金参加商品流转,调剂系统内部资金余缺。对所属企业的贷款、存款业务,要按银行规定的利率收取和支付利息。对逾期贷款和不合理资金占用,可比照银行的管理办法收取一定比例的罚息,促使企业努力改善资金管理。粮食系统内部结算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和制度,并接受银行的检查监督。
八、完善流动资金管理的考核,监督体系。为了推动粮食企业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经济检查所属单位的流动资金运用情况,把流动资金管理纳入各级粮食部门和企业的工作考核体系,进行定期的分析比较,公布指标。对资金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给予适当鼓励。以促进企业提高对资金管理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