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广告费、赞助费等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地税一[1995]48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1995-09-13

关于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广告费、赞助费等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5-09-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最近,有部分单位来电询问,一些商业企业向进场搞厂店联销、租柜经营或其他形式经销的单位收取广告费、赞助费等,用于为商店自身或为商店、进场单位共同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企业这种性质的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任何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的这种名义上的广告费、赞助费等的收入,不论其是否通过广告单位为商店自身进行广告宣传还是为商店、进场单位共同进行广告宣传,均构成了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收入,应按规定就收取的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进场单位收取的这种费用,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使用自制凭证。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