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国税函[2000]04号 | |
法规类型 | 银行法规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2000-01-05 |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转发给你局,对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50%的城市商业银行,其总行应在年度终了45日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国税机关逐级审核后报省国税局批准;凡未经省国税局批准的,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