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现将出口关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1996年7月1日起继续按1995年出口关税执行税率计征出口关税,其中公开暂定税率的有效期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化工部、冶金部、有色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