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扬州市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8-06-29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创建特色小镇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7〕66号),加快培育一批特色小镇,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色小镇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特色小镇健康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职责:对特色小镇创建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特色小镇考核制度,组织特色小镇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奖补对象:入选省、市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名单的特色小镇。
第五条对经考核合格的省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三年内,市财政给予前两年每年200万元奖补,第三年400万元奖补。
第六条对经考核合格的市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三年内,市财政给予前两年每年100万元奖补,第三年列入优秀等次的300万元奖补,列入合格等次的150万元奖补。
第七条省级创建对象如当年未通过省级考核,不享受第五条奖补政策,则纳入市级创建对象考核范围,享受第六条奖补政策。市级创建对象如当年纳入省级考核范围,不享受第六条奖补政策,享受第五条奖补政策。
第八条奖补实行考核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考核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特色小镇创建对象进行年度考核以及期满验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各特色小镇创建对象须编制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并在资金下达15日内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小镇客厅及服务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服务配套、特色小镇宣传推广、专场推介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支出。
第十条各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按照计划使用奖补资金,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须上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各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每年须将上年度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各地须将本地区上年度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报扬州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奖补资金严格执行“谁申报、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要求。各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必须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功能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