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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地发227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3-10-24

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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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3-10-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厅(局)、水利(水电)厅、局:

    国务院于1993年8月1日以120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为贯彻执行《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现就开办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国有矿山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与采矿登记机关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为其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请各省(区、市)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开办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办理采矿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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