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公告(1995年第4号)[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政部公告(1995年第4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5-08-0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5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券公告如下:
一、1995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券(以下简称本期国库券)计划发行100亿元,年利率11.98%,从8月26日起计息,1996年8月26日起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
二、本期国库券从1995年8月16日开始发行,9月16日结束,发行结束即可上市流通。
三、本期国库券由国债一级自营商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承购包销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的证券交易系统,以记帐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