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1999]41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1999-06-01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9-06-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方国客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稽查局管理,没有设立财务的,由机关财务代管,稽查局设专人负责资金的审批和发放,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

    二、对举报人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地国税局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资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需报经省国税局审批。

    四、《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税务违法案件奖励通知》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