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四川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川国税发[1998]32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8-02-16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未注明货物离境日期的,应以海关传送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上的时间为准。对货物离境日期有异议的,应由出口企业到出口海关取证后才能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