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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地税征字[1997]42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7-11-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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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1-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补充规定:

    一、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申报纳税制度。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确定和实行适合本地实际的申报纳税方式和办法,纳税人申报纳税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动。各地要在现有申报方式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向更为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方式发展。同时,要加强宣传、辅导、监督和检查,不断提高申报纳税质量。

    二、规范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凡具备办理税款收纳的金融机构,可以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每个办税服务厅只能进驻一家金融机构,而且只能办理税款收纳业务,未经审批的金融机构,不得进入办税服务厅。

    三、严格按规定设立税款预储帐户。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款预储帐户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与有关金融机构协商办理,必须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审批。各地人民银行和各金融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四、积极开展办税服务厅的共建活动。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窗口,进驻办税服务厅的银行经收处,在办税服务厅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应积极与税务机关一起,共同创造优美的工作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一流的服务,共同开展最佳办税服务厅的创建活动。

    五、积极加强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在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工作中,各级国税、地税、财政、国库、银行部门应密切合作,互相支持,积极协调。各部门应建立定期召开联系协调会议制度,沟通信息,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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