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重国税函[1997]4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7-02-27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未按17%税率征收的,从1997年1月1日起必须改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31日国税函[1996]7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