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国税进[2002]50号 |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02-12-16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