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国税发[1997]第06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1997-02-12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一、金融、保险企业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经批准提取应上交主管部门(总机构)的管理费,在次年二月底前仍未上缴的部分,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