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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价收字[1992]521号京财综[1992]2685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2-11-28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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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2-11-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京国资经字〔1992〕第9号“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每月按所用国有资产价值的5‰收取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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