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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国税[2001]37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2001-07-3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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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7-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开具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论购销双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污水处理费,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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