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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1999]158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1999-10-1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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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10-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市工业企业生产销售钢结构件产品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对铁塔、护栏、隔离栅的征税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上述两个文件中所称的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是指工业企业跨省市销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的业务。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发(1999)152号]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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