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和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苏财农〔2018〕5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18-03-01

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和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18-03-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困难群众脱贫致富,促进全省民族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7〕143号)精神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将2018年度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资金中,中央一般转移支付1730万元,通过2018年体制结算办理,列“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老少边穷转移支付收入—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省级专项转移支付1730万元,列2018年度“213农林水”预算支出科目。

二、本次资金安排,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资金分配向苏北经济薄弱地区倾斜,集中力量加快推动我省苏北民族村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级,各县(市、区)将本地民族工作与脱贫攻坚规划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各县(市、区)可根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需要,从中央财政拨付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县级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用于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和特色村镇建设,请相关市、县(市、区)财政、民宗部门按照《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16〕59号)要求,根据省下达资金额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项目一经确定,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先拨付30%-40%启动资金,以便加快实施进度。各市、县(市、区)民宗部门要按照《江苏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苏财农〔2017〕128号)要求,切实做好项目日常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8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下达表

 

省财政厅 省民委

2018年3月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