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和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财农〔2018〕5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8-03-01 |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困难群众脱贫致富,促进全省民族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7〕143号)精神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将2018年度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资金中,中央一般转移支付1730万元,通过2018年体制结算办理,列“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老少边穷转移支付收入—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省级专项转移支付1730万元,列2018年度“213农林水”预算支出科目。
二、本次资金安排,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资金分配向苏北经济薄弱地区倾斜,集中力量加快推动我省苏北民族村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级,各县(市、区)将本地民族工作与脱贫攻坚规划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各县(市、区)可根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需要,从中央财政拨付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县级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用于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和特色村镇建设,请相关市、县(市、区)财政、民宗部门按照《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16〕59号)要求,根据省下达资金额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项目一经确定,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先拨付30%-40%启动资金,以便加快实施进度。各市、县(市、区)民宗部门要按照《江苏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苏财农〔2017〕128号)要求,切实做好项目日常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8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下达表
省财政厅 省民委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