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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 发关于发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2-09-29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 发关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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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2-09-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二、关于腾退不可售公房的职工购房补贴的计算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于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租住不可售公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并腾退其现住房后,可比照差额补贴计算公式发放购房补贴。

    不可售公房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

    其购房补贴的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

    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三、关于差额补贴问题

    差额补贴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差额面积计发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职工已经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待其腾退不可售公房后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四、关于级差补贴问题

    级差补贴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在对未达标、超标处理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由所在单位计发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已按月领取购房补贴的新职工、无房老职工均不再计发级差补贴;经过超标处理的有房老职工,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级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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